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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维权 利剑出鞘
秘书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主管部门 行政不作为将受严惩 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当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用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职渎职者应该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社会各界十分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黑砖窑"这样的事件,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法,现行法律如刑法也有充足的依据来处理。刚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后,无疑会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用人单位 超一月不订合同付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首先,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其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第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2008年底,可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资料来源:本站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