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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为懈怠使债权丧失保护权

秘书处

    —债权保全的诉讼时效问题简析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①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②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③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诉讼时效的具体问题。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

以下债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也就是不论过了多长时间,权利人都不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诉讼中诉讼时效抗辩的的提出人

诉讼中只有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问题,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三、诉讼时效抗辩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只能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一审未提出的,在二审和再审中提出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二审中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

(一)债务分多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五)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为法定的是由,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中断之前的时间不计入重新计算的时间中。中断的法定是由为:

(一)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签字接受,可以通过公证送达或者通过特快专递公司邮寄送达,注意在邮寄详情单上简要写明邮寄内容,并将回单保存好,并让邮递公司开具邮件送达的证明。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当事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3、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四)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五)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六)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六、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是由是: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使当事人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形,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雪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二)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对诉讼时效期间不得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总之,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追索,防止因自己懈怠过来法律保护的期间,避免权利的丧失。(广东省河南商会法律维权工作委员会 郭秋丽律师撰稿)

(资料来源:本站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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