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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秘书处

    碰到有人溺水前去营救,邻居家里着火帮着抢救伤员、财物,今后,这样的见义勇为致残者,也可申请国家伤残抚恤了。日前,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首次明确提出将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纳入民政部门伤残抚恤范围。据悉,该《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7类人员可享伤残抚恤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等,一直参照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细则》,民政部门对伤残抚恤工作对象的界定更加严谨。

据悉,今后共有7类人员可以享受抚恤待遇: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其中,过去对因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没有相应规定,致使这部分人员负伤致残后无法享受伤残抚恤,此次《细则》将这类人员列入其中,不过仅限于2007年8月1日后发生的行为才可享受伤残抚恤。

抚恤金可以异地领取

过去,迁往港澳台的伤残人员就不能享受抚恤金了,异地领取抚恤金也非常困难,今后,这样的情况将不再发生。

《细则》规定,伤残人员户籍迁移时可将抚恤金关系转到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从伤残人员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发放抚恤金;过去"对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一次性发给5年抚恤金,以后不再发给"的规定,改为仍可享受伤残抚恤,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方式;抚恤金可异地领取,对于伤残人员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的情况,可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委托他人代领,也可邮寄或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资料来源:本站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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