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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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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刚川,河南舞钢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党委书记。上将。
 
 
 

 

广东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社团名称:广东省河南商会(英文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nce,Guangdong Privince)。英文名缩写:HCCGP(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性质
    本会为河南籍成功人士或河南企业在广东投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和企业家、在河南有成功投资项目的广东企业和企业家、河南各地各企业驻粤企事业机构、河南在粤知名人士、突出专业人才,自愿合作与交流,开展优势互补,维护合法权益,为豫粤经济、技术、人才的协作发挥促进作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
    本会宗旨是:引导会员企业将中原历史文化传统优势、资源优势与广东改革开放优势、经济及信息发达优势有效融合,指导企业诚信建设及两个“文明”建设,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与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流及展示平台以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动豫粤两省经济、技术、人才的多层面市场合作。本团体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履行宗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为本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为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为本社团业务协调单位。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在业务协调单位的协助下,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沙面三街三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会员信息网络,包括电子软件类及文字类两种,使会员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上方便沟通,促进交流。
    (二)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了解和掌握会员需要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
    (三)建立法律、政策、财会、税务、引资、工程、技术、文化、艺术、保健等专业咨询部(组),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会员开展各项咨询及提供有关服务。
    (四)配合豫粤两省有关招商引资活动,为河南企业向广东发展及广东企业向河南发展提供有关服务。
    (五)为会员企业人才输入、劳务及培训工作提供有关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展览、经贸洽谈、结交商友等相关服务平台。
    (七)视会员企业需求,为其开展商务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提供有关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两地政府的业务指导,组织安排有关省、市领导或上级机关赴会员企业视察指导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主要包括:河南成功人士或河南企业在粤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企业家;河南各地各企业驻粤机构;从事高层管理的在各行各业工作的豫籍突出专业人才、知名人士;在河南投资创业、有合作项目、经贸和商务往来密切的广东本地企业与企业家;以及热心于加强豫粤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和对此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等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六)会员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确认并报会长批准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严重非法活动经查实其后果影响较大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经贸委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若干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至二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为本会服务与谋事的热情与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如超过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贸委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需再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由业务协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贸委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民间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五)制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第三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一般情况下,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三)落实或协调本会会务;
    (四)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公室主任、秘书等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会员自愿捐赠;
    (三)自办项目创收或其他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其调整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依据国家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实行钱财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或法人代表根据理事会财务规定签字,并接受理事会和政府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与出纳各一名。财会人员变动前履行交接手续,保持本会财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接受当地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登报、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协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资产归本社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先后报业务协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经贸委及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会章程经2006年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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