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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倍增计划"能否切实提高工资?

秘书处

    6月10日《南方日报》报道,近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说,该省从今年起实施"工资倍增计划"等三大计划,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从2008年开始,全省职工工资每年递增14%以上,到2012年将比2000年翻两番,让职工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近年来,我国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同期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增长速度,加上物价的上涨,使一些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出现负增长,因此,广东实施"工资倍增计划"可谓顺应民意。但让笔者感到疑惑的是,"工资倍增计划"能否切实提高职工工资呢?
    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北京曾连续8年发布工资指导线,却没有起到作用,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没有得到抑制。那么,北京的工资指导线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在于指导线缺乏强制力,只能在企业制定工资标准时起到指导和参考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工资倍增计划"要想真正惠及企业职工,就必须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分配机制。
    当然,提高职工工资除了要靠政府强制力量外,还必须增强一线职工在劳资谈判中的维权力量。只有当职工能够与资方平等谈判时,职工工资提高才不至于落空。可现实的情况却是,某些企业没有工会组织,有的即使有工会也无法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和企业协商工资又从何做起?
    如果说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保障,那么,劳动法律法规就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制度保障。没有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任何试图维护职工权益的努力都可能付之东流。因此,只有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企业职工才能参与平等博弈,"工资倍增计划"才能发挥作用。
    我们知道,随着不同阶层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尤其是高收入群体收入的快速增长,大大拉高了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从而掩盖了低收入职工工资原地踏步、甚至实际降低的情况。因此,政府在推行"工资倍增计划"时,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以缩小贫富差距为着眼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起与经济发展及物价增长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
    事实上,"工资倍增计划"不仅仅是一个工资范畴内的简单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因此,政府自身的相应配套改革不可或缺,否则,"工资倍增计划"便有可能成为画饼充饥。
    只有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企业职工才能真正参与平等博弈,"工资倍增计划"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资料来源:本站信息中心) [作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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