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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秘书处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2008年是我国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当前,全国支援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进入新阶段,北京奥运会开幕在即,下半年,社会各界将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是各类组织和每个公民的共同职责。为了确保北京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社会组织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单位的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组团出国,不得违反规定乱培训、乱办班、乱收费,不得超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开展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它活动。
二、要深入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活动。社会组织要积极在会员单位中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单位遵纪守法,维护稳定大局。要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不同层面、不同利益的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发挥反映民意,化解矛盾的作用。行业、会员单位出现某些困难和问题时,行业协会要通过正常途径协调解决,不得违规组织会员单位集体上访、游行、罢工。要进一步建立行规行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行业协会商会发现有会员单位哄抬商品价格,欺诈消费者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
三、要严格执行重大活动和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要事前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报登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要在15日内将活动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要严格按照《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粤民民[2007]41号执行。
四、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对社会组织负有日常业务管理等职责。社会组织要加强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自身健康发展。
五、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本通知下发后,各社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传达学习,研究制订做好稳定工作的措施,并抓好落实。贯彻落实情况请于7月30日前分别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广东省民政厅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李其斌,联系电话:83394330,传真:8319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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